【考前预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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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1.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七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正”。
2.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3.新增考点: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问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否则,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0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实际上就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范围问题,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其要求有: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具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在原理上,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完备、更科学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记忆方法】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县,乡;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市,省,全国
4.差额选举的原则。所谓等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品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干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美额选举优干等额选举,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木意要求。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02选举制度的程序
1.划分选区。(仅针对直接选举)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
划分的标准有:我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代表,在每一选区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2.选民登记。(仅针对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选举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能否选出合格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5.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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